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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貿條規

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” Incoterms® 2010”國貿條規。新版之國貿條規從原本的13條減為11條,亦即刪除DAF、DES、DEQ、DDU,但增加了DAT、DAP。 新版國貿條規分為:

 

類型一、適用於任何或多種運送方式的規則:
EX-Work(工廠交貨條件規則) 
FCA(貨交運送人條件規則) 
CPT(運費付訖條件規則) 
CIP(運費保費付訖條件規則) 
DAT(終點站交貨條件規則) 
DAP(目的地交貨條件規則) 
DDP(稅訖交貨條件規則)

類型二、適用於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的規則:
FAS(船邊交貨條件規則) 
FOB(船上交貨條件規則) 
CFR(運費在內條件規則) 
CIF(運保費在內條件規則)

 

 EXW  (EX-Work)

工廠交貨條件 + 指定地

(1) 指賣方只須於規定之期限內,將貨物備妥置於工廠或倉庫內,等待買方接收即可。 

(2) 工廠交貨之後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即由買方負擔。

(3) 此貿易條件大部份使用於國內交易,少部份仍會使用於國際交易,若使用於國際交易,實務上仍由賣方安排出貨事宜,相關費用再透過船務代理代為付款。 
 
 
 FCA  (Free  Carrier)
 
 
貨交運送人條件 + 指定地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。

(2)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。 

(3)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。
 

 FOB  (Free On Board)

船上交貨條件 + 指定裝運港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。 

(2)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。

(3) 適用於純船運 。
 

 CFR   (Cost and Freight)

運費在內條件 + 指定目的港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。

(2)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。 

(3) 適用於純船運 。
 

 CIF     (Cost,Insurance  and Freight)

運保費在內條件+ 指定目的港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至裝運港實際越過船舷欄杆為止之風險。 

(2) 賣方負擔貨物裝船前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之主運費和保險費。

(3)適用於純船運 。
 

CPT     (Carriage  Paid  To)

運費付訖條件 + 指定目的地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。

(2)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。

(3)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。
 
 

CIP     (Carriage  and  Insurance  Paid  To)

運保費付訖條件 + 指定目的地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買方指定運送人接管為止之風險。

(2) 賣方負擔貨物交運送人接管前之一切費用(包含出口通關費用) 加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之主運送費用。 

(3)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。
 
 

DDU     (Delivered  Duty  Unpaid)

稅前交貨條件 + 指定目的地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。

(2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,未稅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。

(3)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。
 

DDP     (Delivered  Duty  paid)

稅訖交貨條件 + 指定目的地 

(1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交買方處置為止之風險。 

(2) 賣方負擔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運輸工具上,稅訖交買方處置前之一切費用。 

(3) 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。 所須負擔之責任最大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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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as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